开展进出口业务为名,骗取三泷公司为其借款担保,将短期外汇借款用于向浦东分行偿还为案外人巨龙公司的担保之债;浦东分行明知该项贷款的实际用途,但其签订担保合同时没有告知保证人三泷公司,亦不能举证三泷公司明知借贷双方“以贷还债”,应认定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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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纠纷案件方面的问题 (九)“以贷还贷”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借款人为清偿银行贷款,与同一贷款银行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用以还贷,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或结算会员,经过公证、认证的该会员或结算会员的证明文件及成交记录。外汇按金交易,经纪公司只提供将客户交易指令打入境外或香港的证据即可。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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