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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 第七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时,应先将下列事项,报请证券主管机关核准:(一)公司名称、住所;(二)原定股份总额;(三)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项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应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原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破产清算组织。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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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董事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作出决议,并先将下列事项,报请证券主管机关核准:(一)发行公司债申请书;(二)董事会决议;(三)公司债应募书;(四 项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应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原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破产清算组织。第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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