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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没有从事有酬劳动的为待业期间。参加待业保险的,待业期间由社会保险公司发给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 投资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培训、考核、发证,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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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参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第六条临时工的工资待遇,在不 上岗工作。对从事电工、起重工、焊工、司炉工、建筑登高架子工、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工种,必须按照原省劳动人事厅云劳人护〔1987〕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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