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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继续向原主体企业租用;鼓励原主体企业向改制分离企业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十八、利用“三类资产”组建的改制分离企业,应在注册登记后,依照《中华人民 ,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执行。附件: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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