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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拆除的房屋,按照“谁拆谁赔”的原则,由拆单位参照我市现行房屋估价标准给予补偿。如产权人现无居住,由拆单位负责安排房屋给房主承租使用。6、属于危房拆除 发生的经济收支,原则上互不结算。但如果已改建、扩建使房屋增值较大的,可将改建、扩建部份折价房主。征得房产主同意,也可由房管部门将原按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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