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就业许可,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六条 香港、澳门人员在本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填写《台港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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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许可,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就业许可,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六条香港、澳门人员在本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填写《台港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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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事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中担任高级管理和重要专业技术的人员,不再办理就业许可,直接办理就业证,并给予不超过2年的有效期。 四、对 人员,实行备案,不再办理就业许可,直接办理就业证。 七、在办理外籍人员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时,不再出据'本市暂缺适当人选证明'。 八、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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