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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未经批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男女双方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征收。第四十条计划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含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作出的罚款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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