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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的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按月足额发放。产假期满后30日内凭女职工生育津贴垫付清单及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保处 技术服务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所需的手术费用,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的规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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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11月8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1年10月22日)为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 、200%、300%支付工资。5、用人单位对职工在婚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病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国家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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