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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三级 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四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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