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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单位自建而现已弃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没有建立或建立不足的,其剩余公房房改所得资金全部用作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局统筹使用。第九条房屋产权人除交纳 、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产权人和公有住房房改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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