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过渡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 并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第三十二条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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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3号)执行。第二十八条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二)产权清晰无纠纷;(三)拆迁人所提供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的,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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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互换、转让、使用、抵押、赔偿和房屋因买卖、拆迁而发生的纠纷案件,以及其他房、地产纠纷案件。一般房、地产纠纷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县(市)、区 决定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方是公民个人的为一年,双方当事入是法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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