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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购买人按购房金额2.5%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经济适用、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和集资建房的产权人在办理入住手续前,按评估价2.5%的比例向 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十一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应将个人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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