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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单独转让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 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应当有偿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出租或有偿提供收取的费用只含停车占用费(场地、道路占用费),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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