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 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5日菏泽地区行署发布的《菏泽地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菏行发4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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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有农村常住户口的农业人口。第四条城市规划区由城市核心区和城市郊区组成。城市核心区是 使用在城市核心区内集体土地建房,不得建设单家独院住宅。鼓励农民购买商品住宅及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区。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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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土地管理。(一)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坚持节约、集约、 开发建设。村(居)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或参加业主开发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或新房配售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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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宅迁移后的住宅用地及“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三)农村居民经批准后一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宅基地;(四)按村镇规划建房,住宅迁移后腾出的宅基地;( 六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除按照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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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执行。第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审批手续。第四十三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菜地和水浇地建房。农村居民建房应服从村镇建设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荒坡等非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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