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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女的;(二)因离婚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本条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子女死亡的。第十四 六条夫妻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安排生育计划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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