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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形势下新建城市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以下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保证居住小区配套 含居民汽车场库0.3~0.9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宜做地下车库。社会停车场库根据规划布局确定,可独立区域,也可与居民汽车场库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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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七年六月十二日鹤壁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市规划局二○○七年四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 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使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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