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计划、规划、土地、房产、教育、卫生、公安、市政市容、环保、 地名批准文件;(二)建筑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综合管线总平面图等竣工图纸;(三)各单项工程验收备案表及规划、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四)所有单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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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 须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合格证》后,方可组织实施正式验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或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向有关单位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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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体资金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竣工后,其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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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联合窗口,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环保、公安消防等主要审批部门的业务 属下属职能部门审批的,应内部移交,限时办结。2.对实行联审制的审批项目,由主办部门与申请人确定联审会议时间,指导申请人准备好有关资料,并及时召集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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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及沿路建筑后退距离等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条建筑工程设计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绿化、国防、人防、消防、气象、抗震、防汛、排水、河港、铁路、 用途。建设单位应按核定的设计方案全面完成基地内的绿化和环境建设。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将该项目的竣工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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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的工厂和仓库以及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建设项目,不得在市区安排建设。建设有放射性危害的工业设施,必须避开城市市区及其它居民密集地区, 醒目位置设立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方式公示。建设项目批后公示牌在建设项目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方可拆除。第六十五条城市规划公示的组织和实施城市规划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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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按以下权限受理申请后,在法定工作日40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建设项目在市区和特定管理区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道路、广场、城市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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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照明、通讯、有线电视、燃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等市政工程;(四)环境、卫生设施、园林绿化及其他公用设施工程;(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房屋外立面 配套工程应当按计划同步完成;未完成的,同期其他建设项目不予规划验收。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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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环保、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气象、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建设应当 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当取得《淮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书》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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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并设立明显标志;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 罚款。第五十六条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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