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 的效力。对于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作出的监外执行决定是否正确,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的监督,应当是事后的监督。如果在监所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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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的,应当依法通知纠正:(一)没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而收押的;(二)收押罪犯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监督重新作出的最终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第四百三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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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作出的决定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通知纠正:(一)无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而收押的;(二)收押罪犯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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