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受案范围与管辖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一)本市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二 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申请人应提供与被申请人人数一致的仲裁申请书副本。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予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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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辞聘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聘用合同以及在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退休、考工定级、职称申报 ,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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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辞聘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聘用合同以及在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退休、考工定级、职称申报 ,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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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共同的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管辖。第三章仲裁参加人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法人 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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