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 (四)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五)承办应当由仲裁员处理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及其他仲裁工作人员在执行 。 (五)当事人一方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已受理的。 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驳回或因事实不清、证据不明,未作实质性判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恢复受理。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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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第四十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 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人事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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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裁定,申请人可以在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超过起诉期没有起诉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四十二条裁定书应当写明:(一)仲裁机关名称、文书种类和案 人员执行职务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当面教育,告知所在单位处理,情节严重由司法部门处理。第六十四条仲裁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侵犯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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