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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不得离开香港;(iii)须向法庭所指明的警署或廉政公署办事处报到;(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iv)须于指明的地址居住并 由1958年第31号第3条增补)表格7[第63条]指纹证明书致:……特此核附于本证明书作为证物的指纹,是在本人面前于……年……月……日在……从……手上而套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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