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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重为登记,得由配偶之一方声请之。但应提出原登记之认证誊本。 前三项夫妻财产制契约之登记,对于登记前夫或妻所负债务之债权人,不生效力。亦不 后拍卖之。 第五节监护及收养事件 第71-1条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条所定夫妻离婚有关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之酌定、改定或变更事件,由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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