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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几项主要公证行为的试行办法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
收养
关系的成立而消除”。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继父
或或继母和其抚养教育的
继
子女
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
子女
关系 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尽赡养义务的老人,在女方年满五十岁或男方年满五十五岁时,原则上
可以
收养
一名年龄相差二十岁以上的未婚的青年。无配偶老人
可以
照上项 ...
//www.110.com/fagui/law_104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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