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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或继母和其抚养教育的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 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尽赡养义务的老人,在女方年满五十岁或男方年满五十五岁时,原则上可以收养一名年龄相差二十岁以上的未婚的青年。无配偶老人可以照上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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