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终止裁决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申请并经省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的 (三)在作出裁决决定之前,裁决承办机关发现存在不应当受理事项的; (四)申请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已经受理的。 第二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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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作出裁决决定之前,裁决承办机关发现存在不应当受理事项的; (四)申请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已经受理的。第二十四条 省国土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依据; (五)裁决结果; (六)不服裁决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裁决决定书加盖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专用章。第二十八条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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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对裁决申请事项组织调解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将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下统称当事人)。裁决工作机构组织调解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人员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四)裁决结果;(五)不服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裁决机关和裁决日期。第二十七条裁决工作机构负责对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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