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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仲裁管辖 第十一条 房地产纠纷案件一般由争议不动产所在地区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管辖;影响较大或跨区行政管辖范围房地产纠纷案件,由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管辖。 条 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申请(含经济损失担保书),认为需要对纠纷案件所涉及房屋及与房屋有关宅基地、庭院、场地和设备、设施等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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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承。重大疑难房地产纠纷,应由仲裁庭审理后提请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多数原则。评议应制作笔录,如实 签字或盖章。 第十八条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提出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以及防止造成更大财产损失需要,对当事人申请仲裁范围之内有关房地产分别作出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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