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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不服。前项程序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89条公司法所定股东声请法院为收买股份价格之裁定事件,法院为裁定前,应讯问公司负责人及为声请之股东;必要时,得 条所定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决议认可事件,由公司债债权人之受托人或债权人会议指定之人向法院申报。 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项及前条第四项规定,于前项申报事件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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