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负责审批和颁发可供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的有关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建立对非法生产、经营、 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冒领、骗领、伪造、买卖、转借登记证和许可证从事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可供制毒特殊化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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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公安机关予以没收。第十六条冒领、骗领、伪造、变造和买卖、转借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根据本条例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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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的特殊化学物品,交省禁毒委员会指定的部门处理。第十四条 冒领、骗领、伪造、买卖、转借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第十七条 负责办理特殊化学物品许可证件和负有管理、查缉特殊化学物品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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