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设施的管理,保障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煤气公司、市天然气公司、市液化石油气公司( 安全防护带内,逾期不拆除危及燃气管道安全或妨碍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维修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每逾期一天,对使用单位或个人罚款50元。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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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和检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电力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电力设施的巡视、维修和检修。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对造成损害的,可以 距离要求的,变更方应及时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害责任,由变更方承担。电力设施与公共设施、城市绿化或其他树木相互妨碍时,按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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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盗窃管道器材和石油、天然气的;(三)在管道设施维修、抢修现场施用明火的;(四)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场区外50米范围内爆破、燃放爆竹的;(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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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临时接管。第五十三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 将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和事故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第五十八条 城市排水应当服从防洪和抗旱的统一调度。在汛期或因意外情况造成污水排放超过公共排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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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污水处理。因维护污水处理设施需要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需 部门应当将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和事故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第五十八条城市排水应当服从防洪和抗旱的统一调度。在汛期或因意外情况造成污水排放超过公共排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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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暂停供水的,应当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紧急抢修的除外。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临时故障 对用水单位采取行政措施限制用水,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必需用水。第十九条 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进行水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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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商场、宾馆饭店等单位和公共场所或电气、通讯、煤气管网等公共设施附近;(二)室内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设置与管理间分开的独立瓶库;配备 抄表收费,用户应当按期交纳燃气费。管道燃气企业工作人员进户抄表或进行燃气设施维修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未出示证件的,住户可以拒绝其进入。第二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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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验收后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由于主干管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通过 。如不服检验结果,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质监部门申请仲裁检定。 异议期间,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供水。超出15日未提出重新申请的,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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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污染水质、破坏水体及取水设施的行为。第九条在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环境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建设或抢修。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修和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或清除在原有城市公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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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热协议,由供热企业采取措施停止供热;但对可能危害其他热用户或者影响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申请停止供热。 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期限为一个采暖期。 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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