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管理。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 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业主房屋在使用中向邻居房屋漏水的,由该业主负责查明原因,属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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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闭不严或者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关闭阀门失误等原因)造成漏水等,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 ,供热企业不予减收或者免收热费:(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四)室内供热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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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阀锁闭不严或者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关闭阀门失误等原因)造成漏水,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热源 ,供热单位有权对其停止供热,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新竣工交付使用房屋第一年开栓供暖,采暖费统一由建设单位向供热单位缴纳。其中:已售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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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条供水单位、用水单位、房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按产权归属,及时维修和保养各自的供、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不得跑水、漏水。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 使用的。第三十二条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备的,由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赔偿损失,可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至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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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民用建筑,应当使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当逐步更换为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 配套设施的建设。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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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民用建筑,应当使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当逐步更换为符合节约用水标准 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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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规划许可证前将供热方案报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备案。建设单位应保证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九条利用现有热源(包括工厂等单位的 供热经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昼夜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并及时通知用户。当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影响系统供热的故障时,供热经营单位必须紧急抢修,用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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