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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终止及经营场所等变更,应提前30日向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燃气供应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制订供气服务规程、劳动安全 ;?(七)保证正常持续供气,因燃气供应单位责任造成停气的,应按供气合同向用户赔偿;?(八)按期向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营统计报表。?第二十四条瓶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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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八)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燃气;(九)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 设备等。不具备设置专职抢修队伍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与具有抢修能力的燃气企业签订委托合同。燃气企业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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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证正常持续供气,因燃气供应单位责任造成停气的,应按供气合同向用户赔偿;(八)按期向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营统计报表。第二十四条 和安装单位应取得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武汉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格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及通讯、维修、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和 ...
//www.110.com/fagui/law_49209.html-了解详情
的,可以向技术监督部门投诉。第三十八条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的期限交纳燃气费。逾期未交纳的,管道燃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对生产 措施,并同时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方案。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影响抢修的装饰装修设施;用户不拆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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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连续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的,除不可抗力外,应当赔偿用户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具体赔偿办法由双方在供气用气合同中约定。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包括燃气 经营企业人员,必须具备有关专业资格,并持证作业。专业资格的,不得单独作业。第二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中止或终止经营活动,应当提前90天向原批准成立的主管 ...
//www.110.com/fagui/law_47875.html-了解详情
,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第二十三条社供单位合并、分立、终止或经营场所等变更的,应提前30日向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四 造成停气的,应按供气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用户赔偿;(八)按期向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营统计报表;(九)建立并执行气瓶固定充装制度,充装单位 ...
//www.110.com/fagui/law_47872.html-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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