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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接收单位交代清楚后,才能离任。财会交接未完,单位领导不得调走会计人员。第五十一条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职责划分一、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对本部门和本 权越级向有关部门报告、检举揭发。第五十二条主管部门和单位财会部门,都必须按照《会计法》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并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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