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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转让、抵押。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改变用途。第三十八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使用人应予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因维修养护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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