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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四十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需要继续使用,应在期满前半年向县以上土地 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但地下资源埋藏物仍属国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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