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交通局拟定的《湘潭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予拨付资金。造成损失,责任自负。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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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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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 土地出让金。工程竣工结算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验收资料,按工程实际结算价将工程款支付给配建方。第十四条市住房保障中心凭相关资料办理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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