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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二十一条按照《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 土地论处。因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由非法批地单位或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非法批准宅基地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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