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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评奖。第三十一条已婚女职工虽然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享受晚育假,也给予男护理假。第三十二条初婚夫妻终身只 下列规定办理:(一)夫妻离婚或丧偶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孩子一方所在单位负责。再婚后的夫妻双方原有子女总数个以上的,从再婚次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优待,同时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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