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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第四条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承受单位和个人应 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以奖励或抵债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权属,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本市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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