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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二十一条按照《关于改革土地 的村民,可以将其拥有的房屋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或出租给符合条件的本村村民,但转让或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第十四条农民因买卖、交换、赠予、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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