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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与运输部门共同协商,保证这些部门能够全面执行本协定的各项规定,特别是把包裹的互换业务组织起来。这些部门与其它缔约国邮政间和国际局间的一切联系,均应 。4.“保价”、“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代收货价”、“脆弱”、“过大”、“航空”和“快递包裹,必须由原寄邮政和寄达邮政事先协商同意,才可交换。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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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以外另一方向所量得的最大横周合计不可以超过三米。二、缔约双方不收寄下列包裹:(一)加急包裹;(二)快递包裹;(三)代收货价包裹;(四)过 法郎十公斤以上到十五公斤一·九○金法郎十五公斤以上到二十公斤二·五○金法郎五、包裹的海路和航空运费由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各自订定,并相互通知。六、上述包裹终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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