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和转让。集体或者个人承包荒山、荒地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第十二条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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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和城乡居民,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或者承包绿化任务,并负责经营建设和管护。计划、财政、林业、园林、水电、农业、 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造林绿化。未经批准开垦的荒山、荒坡,凡能按政府要求造林绿化的,可以与其签定绿化承包合同。否则,予以收回,封山育林或者另行招标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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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承包造林的,应当签订合同。违反合同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未按合同完成造林任务的,林地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收回 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没有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签发开采矿藏和施工、作业许可证。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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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林木属个人所有;(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所有权,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四)义务种植的林木 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第三十一条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经林业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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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并予以公告。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和开采矿产。第三章治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联户或者个人,对国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治理成果可以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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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征占用林地。进行勘查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征占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的,须经 归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所有。另有合同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承包、租赁、购买或在无偿提供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沟、荒滩、荒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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