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3369号修正]第一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第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通过民事诉讼工作,为保护机关、企业、团体、公民的 后,作出上述判决、裁定的法院法官根据本人决定或者诉讼当事人、检察官的申请签发执行书。??执行书签发申请应当自判决、裁定成立之日起二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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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 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十一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在十五日内了解案情,并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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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债务人之电报,邮信及其他邮递包裹由各该地方电报局代理人或邮务司或其所属人员重行书发或递送于破产事务官或受托人或法庭指定之人时,应即照办。第二十九条 于破产诉讼事件。法庭对破产事件所颁命令,与其他民事诉讼所作判决,得同样执行。(二)登记官对于无人反对或单方申请之紧急事件,有权颁发临时命令,执行研讯,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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