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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之后,所余之数,即为应予追讨或应予取偿之数,但无论何人在给予债务人信用贷款时,明知其人具有破产行为者,不得依本条之规定,要求取偿于该债务人财产而抵销 婚姻代价而处分者,亦非属于正当及有代价之售卖或抵押而处分者,或因安置妻子,出于假托而处分财产之行为,如在处分二年内,其人宣告破产,或在处分十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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