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按照法律规定举办民办学校,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市实际适当控制。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 变化等正当理由而难以坚持继续学习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可以退学。学生要求退学的按下列标准核退学费:开课三日不足半个月的收取半个月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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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举办者投资情况的验资报告;(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单位或者团体办学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公民个人办学须提交本人的 。第三十八条教育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应当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学费,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其继续就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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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应在学生档案、学籍管理等方面提供方便。对公办学校学生要求转入民办学校学习的,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学生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办学风险保障金,专项用于学校停办或解散后处理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它费用以及应发教职工工资等遗留问题。办学风险保障金的提取、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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