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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可依法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不足清偿的,由市资金中心向借款人、保证人
追
偿
。(一)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没有偿还约定贷款本息;(二)未经抵押权人 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第十九条售房单位收到全部房款后要为借款人提供
阶段性
担保
承诺:(一)售房单位办理房地产产权证后,将产权证交受托银行办理房地产权利 ...
//www.110.com/fagui/law_338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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