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由卫生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9、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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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与其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八条本市应当在服务业中对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服务操作规范,服务质量验收和评估等方面,优先制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服务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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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和色彩,设计、加工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是本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设置列入工程项目设计。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公共信息图形标志设置的标准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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