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有关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 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九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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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第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作出不予注册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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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二条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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