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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药学技术人员,再办理辞职、离职手续。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市药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二十二条药学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单位收回其上岗胸卡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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