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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枫溪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收费业务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委 每桶5元;(四)不设垃圾桶用户: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员工的实际人数每人每月1元;2、餐饮娱乐、食品加工销售、美容美发工商户: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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