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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二年的,除征收荒芜费外,原批准机关或发包单位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基本建设单位的荒芜费,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承包集体所有耕地的荒芜费, 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六条乡(镇)村企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应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件和其它有关文件,经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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