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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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破坏、挖掘、 检举和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未予查处的;(六)贪污、挪用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的;(七)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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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专家论证。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实行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一条县(市、区) 类别等级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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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干、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实行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工程建设、矿山开采造成 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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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恢复,终止采矿活动时必须完成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应当对地质环境进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视情节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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